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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大楼进行空调管道安装作业。某建设公司为总承包方,某劳务公司为分包方。同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陈某无责,事故造成陈某轻微伤。次日,陈某在办公场所施工现场整理工具时,因分包方某劳务公司未设置安全防护网,上方堆放的金属管件滑落,击中陈某头部,致颅骨骨折及脑震荡。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陈某主张工伤待遇,但某劳务公司以陈某受伤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且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产生争议。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分包合同,认定陈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工伤认定,法院确认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工作期间物体打击均属工伤情形。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否适用职业病条款产生争议,因无职业病诊断证明,该主张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劳务公司及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0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37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分包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与多重伤害事故(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下的赔偿责任。明确了在物体打击导致工伤中,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分包管理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