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赵某作为外包人员受聘于某科技公司,被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负次要责任。2022年9月,赵某因长期接触苯系物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经诊断为职业病,造成重度器官损伤。2022年11月,赵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其职业病应视同工伤。人社局以赵某与某科技公司无劳动关系且事故非工作直接导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职业病属于工伤,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审理过程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在下班途中受伤,但其最终损害后果为职业病导致的器官损伤。鉴于某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赵某确系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虽然存在交通事故情节,但职业病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与工作环境的因果关系明确。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确认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判令某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共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无劳动合同情况下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路径,强调了发包方或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职业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责任承担提供了裁判指引,保障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