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工作地点位于市中心写字楼。2022年6月,陈某因长期头晕、乏力就诊,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噪声聋,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2022年8月,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陈某无责任。因某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因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程序提出异议引发行政诉讼,最终确认陈某工伤性质。陈某主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共计95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首先确认陈某患职业病事实清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法有效。针对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问题,法院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关于赔偿标准,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核算,含医疗费、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总额符合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0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业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规则,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特别是护理费和长期津贴的计算,为同类职业病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