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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区从事数据录入工作。2022年5月,陈某因长期咳嗽、呼吸困难,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二期,同时因既往外伤导致左腿骨折遗留功能障碍。2022年8月,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陈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其尘肺病为职业病工伤。陈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某科技公司以陈某系外包人员为由拒绝。陈某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实际用工关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约15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尘肺病属职业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关于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社保政策,结合陈某伤残等级及医疗费票据,核定各项损失。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2,000元,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事实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用工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同时厘清职业病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待遇支付规则,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