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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粉尘作业。2021年6月,赵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就诊,确诊为重度尘肺病二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赵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因职业病导致身体严重受损,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为每月8000元,且存在部分未缴社保情况。赵某病情稳定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赵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且停工留薪期明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双方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法院结合赵某病情严重程度及当地司法实践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85,000元;用工单位某化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病情严重且单位存在管理瑕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最终判决赔偿总额为200,000元,符合20万元至50万元的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职业病工伤的责任主体,强调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对于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即便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了外包及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