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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赵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突发剧烈头痛、昏迷,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赵某系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赵某家属主张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以赵某系自身疾病死亡、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家属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视同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依据工资流水记录确认劳动关系,认定赵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因单位未缴社保,判决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物流公司向赵某家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职业病或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即便未签合同,通过工资流水等证据亦可确认劳动关系,单位需承担未缴社保的全部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弱势劳动者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