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搬运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6月,陈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就诊,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二期。2022年1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其为工伤。2022年5月,陈某因单位拒付待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仲裁委依据工资流水确认劳动关系。2022年8月,陈某向某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社保局以单位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履行法定支付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患职业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法定待遇。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某市社保经办机构向陈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单位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社保机构应承担先行支付责任,最终赔偿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社保经办机构对职业病工伤待遇的先行支付义务,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对同类尘肺病维权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