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2022年6月,陈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经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诊为重度尘肺病,伴严重肺功能损伤。2022年9月,陈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并认定工伤。2023年1月,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无责。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被评定为三级伤残。陈某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公司仅愿支付少量慰问金,双方就是否包含交通事故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产生争议,陈某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月均工资为8000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相关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尘肺病属职业病工伤。针对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问题,法院认定陈某在工伤治疗期间仍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劳动能力再次复核,维持三级伤残等级。双方就是否应按工资流水全额计算基数达成一致,但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部分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2个月本人工资,结合工资流水核算,扣除公司已支付部分后,剩余赔偿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业病工伤认定中行政复议的前置效力,以及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待遇支付规则。通过工资流水精准核定赔偿基数,保障了尘肺病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物流行业职业病防治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