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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受害人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市中心大厦”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2023年5月,陈某在连续加班期间,因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及噪音,突发急性呼吸衰竭及严重心律失常,被紧急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尘肺病合并急性左心衰竭。尽管医院全力救治,陈某于2023年6月10日不幸死亡。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陈某家属主张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合格的防尘口罩及噪音防护设施,导致职业病发生,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要求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陈某视同工伤。双方就是否存在职业病侵权与工伤竞合及赔偿主体产生争议。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陈某系通过劳务分包公司雇佣,与其无直接劳动关系,且陈某死亡主要源于自身基础疾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其未提供有效职业病防护导致陈某患病死亡,且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陈某情形视同工伤。鉴于陈某自身基础疾病对死亡结果有一定参与度,酌情减轻某建筑工程公司1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05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或分包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对职业病防护的主体责任。确立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在职业病背景下的适用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提供合格防护设施的强制性义务,对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