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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高温熔炼工作。同年5月10日早班,赵某在操作熔炉时因防护设备故障,面部及手臂遭受严重高温辐射灼伤,经送医诊断为重度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一步加重伤情。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工厂以劳务派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张由派遣公司负责。赵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医疗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主张停工留薪期应涵盖工伤治疗期及交通事故恢复期。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计算标准、医疗费承担主体及赔偿总额产生重大分歧,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厂为用工单位。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赵某工伤事实成立。针对停工留薪期,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及考勤记录,酌情认定合理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额外医疗费,因属同一损害后果下的竞合,法院未予重复支持,但确认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维持六级伤残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780,000元。某化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下的连带责任,细化了职业暴露致残的停工留薪期认定标准,特别是当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处理规则,对保障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