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商,进入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焊接工作。施工期间,赵某长期在无有效防护下接触高强度紫外线辐射,导致双眼严重受损,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22年8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赵某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或职业病相关规定,结合其职业暴露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劳务分包商未缴纳工伤保险,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劳务分包商存在劳务关系,但发包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有法定义务,且赵某职业暴露与伤残存在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劳动关系确认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用工管理事实,维持工伤认定效力,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核算各项赔偿费用。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5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职业暴露致残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劳务分包模式下用工主体的责任承担。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保障了弱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施工行业职业健康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