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30分,劳务人员赵某在某市“锦绣中心”建筑工地,在正式开工前整理放射源检测仪器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护装备,长时间暴露于高剂量辐射环境下,导致急性重度放射病。赵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全力救治无效,于同年4月5日死亡。经查,该工地主体工程由某建设公司承包,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赵某系劳务公司雇佣人员。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赵某死亡系个人违规操作所致,且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赵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且劳务人员亦受法律保护,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死因为急性重度放射病。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及“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实,以及劳务分包模式下用工主体的认定问题。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某劳务公司作为直接雇主,其安全管理义务履行情况成为争议焦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开工前整理检测仪器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且发生在工作时间范围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在附带民事调解中,确定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含死亡相关待遇折算)等赔偿项目合计3.5万元,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承包单位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及职业病防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