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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承包人赵某雇佣劳务人员陈某在某化工厂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陈某每日需从居住地驾车往返工地,途中必经一条无路灯的偏僻路段。2022年6月15日凌晨2时,陈某结束夜班工作驾车回家,因疲劳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撞上路基护栏。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以陈某系下班途中个人过错导致死亡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家属遂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赵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虽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陈某自身存在疲劳驾驶的重大过错,且事故非交通事故第三方责任,难以直接认定为工伤。但考虑到陈某死亡与工作强度过大有关,依据公平原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精神,酌定赵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职业暴露风险与工作关联性,维持原判责任比例,调整赔偿计算方式。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赵某作为承包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具体丧葬补助金等金额因行政核定流程尚未最终确定,判决赵某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关系中承包人对高强度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职业暴露及疲劳工作背景下,即使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若工作强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承包人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弱势劳务人员的司法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