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电镀作业。2022年6月,陈某因长期头晕、乏力就诊,经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慢性轻度铅中毒。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陈某系劳务公司员工,且未提供直接证明在工厂工作期间接触铅毒物的证据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在工厂工作期间存在明确职业暴露史,工厂未提供有效防护用品。经司法鉴定,确认陈某所患职业病与在工厂从事电镀作业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及劳动关系关联证据。鉴于职业病诊断明确,且工厂未能举证证明陈某患病非工作所致,法院认定陈某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最终,陈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及劳务公司连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被告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职业暴露导致职业病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保护外包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警示企业不得通过外包形式规避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