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外包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聘于某外包服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探矿作业。作业期间,赵某长期暴露于高浓度放射性粉尘环境中,未佩戴合规防护装备。同年8月,赵某因持续乏力、呼吸困难入院,经某医院确诊为放射性肺炎伴多器官功能损伤。赵某随即停工治疗,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未核实外包方职业健康防护措施。2023年1月,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因外包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确认工伤及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赵某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属职业病范畴。诉讼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外包公司用工资质及发包人某矿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经法庭调查,确认赵某病情与职业暴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或职业病相关规定,认定工伤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判令某外包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鉴于赵某六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判令外包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合计算,某外包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0元。某矿业公司因未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外包作业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安全责任边界,强化了职业暴露致器官损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对于外包人员权益保护、工伤保险待遇全额落实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警示企业必须规范外包用工中的职业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