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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职业暴露致残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务人员赵某经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市中心地铁站工地从事钢筋焊接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每日工资300元,未缴纳工伤保险。施工期间,赵某长期在无有效防护环境下作业,每日接触高强度紫外线辐射。2022年8月,赵某因右腿剧烈疼痛及视力模糊入院,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合并电光性眼炎,后续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其患有职业性白内障。2023年1月,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赵某多次要求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某建筑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且赵某自身操作不当为由拒绝。赵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用工管理事实。鉴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且赵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规定,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赔偿金额,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因职业暴露导致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进行核算,并依据伤残等级确定最终赔偿基数。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劳务人员职业暴露致残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判决其全额承担工伤待遇,有效震慑了用工乱象,保障了弱势劳动者权益,对同类职业暴露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