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设备检修工作。同年6月12日,赵某在工厂生产车间内,因操作违规导致放射性同位素泄漏,遭受严重放射性物质职业暴露。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即被送往市职业病防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放射性损伤伴多器官衰竭,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及具体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赵某曾就是否属于工伤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确认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鉴于赵某伤情严重,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经核算,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赵某部分诉求。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职业病致残等级与赔偿标准的对应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放射性职业暴露,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结合赵某五级伤残等级,依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农民工职业暴露致残的工伤认定路径,细化了放射性职业病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的适用,对保障弱势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