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指定区域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强酸泄漏,其面部、颈部及双手遭受严重化学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烧伤伴吸入性损伤,住院治疗三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构成六级伤残。赵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赵某为工伤。赵某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认定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为六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鉴于赵某伤情严重,涉及后续就业安置,双方就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计算基数及支付方式产生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构成六级伤残,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综合考虑赵某伤残等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实际损失,判令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职业暴露致伤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辐射或化学性烧伤等隐蔽性伤害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细化了六级伤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与支付主体,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