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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金属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张某入职某金属加工厂从事打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张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同日,张某因头晕、乏力前往医院就诊,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放射病(因工厂长期违规使用放射性探伤仪且未提供有效防护导致)。张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张某主张其受伤与工作存在关联,要求工厂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工厂以张某系交通事故受伤且未缴纳社保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张某提供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张某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仲裁委认定工厂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工厂辩称交通事故与职业病无关,不应由工厂全额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受伤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工厂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依《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张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其同时患有职业病,工厂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九级伤残等级、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酌情确定工厂赔偿张某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7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职业暴露致残的工伤认定路径,特别是当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防护导致职业病,即便存在第三方侵权,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强化了企业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定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