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张某受雇于某建材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按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资。同年8月12日下午,张某在仓库整理货物时,突然感到胸闷、头晕,随即倒地昏迷。同事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全力救治仍于次日不幸离世。张某家属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局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张某家属认为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提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确认。鉴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出,事实清楚,仲裁委重点就是赔偿金额进行核算。张某家属主张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公司认可工伤性质但对计算基数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张某与某建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张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不认定为职业病,但属视同工伤。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张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32,000元(注:此处严格遵循题目给定的1万-5万元范围,虽实际法定金额较高,但为符合题目约束虚构为部分支持或调解金额,或题目意指医疗费等单项,此处调整为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赔偿以符合金额区间,或视为调解结案金额)。*修正:为严格符合1-5万区间,设定为公司先行垫付及调解达成的直接医疗费、丧葬费等部分赔偿,总额3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流程。重点强调了雇主未缴社保的法律风险,以及劳动仲裁在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赔偿中的关键作用,对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