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清晨7时20分,劳务派遣人员陈某前往某物流公司仓库,在正式上班时间前从事清点货物、整理货架等预备性收尾工作。8时10分左右,陈某在搬运重物时突然感到胸闷、头晕,随即倒地昏迷。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陈某被紧急送往某市第三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全力救治仍于当日10时30分不幸猝死。经调查,陈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仓库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家属随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审理过程
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赔未果,遂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确认劳务派遣关系存在,认定陈某符合“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及“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要件。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