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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受害人张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外包的装卸班组,在位于某物流园区的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张某在搬运重物时突然感到胸闷、头晕,随即倒地昏迷。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全力救治仍于次日不幸猝死。经查,张某由承包人赵某直接招募并管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无社会保险记录。张某家属主张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物流公司辩称张某系外包人员,与物流公司无劳动关系,且猝死不属于职业病,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张某家属提交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张某接受物流公司管理并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经法院释明,张某家属申请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结合外包协议实质内容、现场管理情况及工资发放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职业病主张,因猝死属突发疾病死亡而非法定职业病范畴,故未予支持职业病认定,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张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依法视同工伤。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参照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令某物流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张某家属关于职业病认定及额外医疗费赔偿的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外包人员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外包流于形式、实质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时,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厘清了猝死与职业病的法律界限,强调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