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派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在仓库整理货物时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某物流公司仓库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进行了事故报告。赵某家属随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赵某视同工伤。赵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家属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发病时间、地点及抢救过程的证据链,确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要件。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赵某系自身疾病所致,非工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医院病历、报警记录、事故报告回执等证据,认定赵某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视同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家属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金额因赵某已死亡且未发生后续治疗,处于未确定状态,且主要诉求为工伤死亡待遇,法院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合计人民币98万元。驳回赵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仓库作业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视同工伤”条款在突发疾病情形下的适用。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工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对保障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