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外包的仓储分包方,在位于某区的仓库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作业区突发剧烈头痛及胸闷,随即倒地昏迷。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并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病理学检验,陈某系因自身疾病导致猝死。陈某生前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协议,未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家属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视同工伤。因分包方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家属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后,陈某家属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外包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程序合法性。经法庭调查与质证,确认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双方就是赔偿主体及计算基数存在争议,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赔偿标准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情形视同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分包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陈某生前工资标准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分包方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下“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责任。对于司法实践中厘清分包关系下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统一工伤待遇赔偿计算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