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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快递员陈某在某市物流园区分拣中心工作区域整理货物时,因搬运重物突发身体不适,随即倒地昏迷。园区急救人员到场后拨打120,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系某物流公司外包业务承包人聘用的快递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公司日常管理。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陈某近亲属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但因陈某已死亡,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未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及承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陈某视同工伤,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已死亡,不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陈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2万元,符合20万元至5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物流园区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承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同时,厘清了视同工伤情形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适用条件,对规范新业态用工权益保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