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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劳务人员陈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位于市郊的仓库从事夜间货物分拣工作。次日清晨6时30分,陈某在下班途中,于市主干道被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撞击,经交警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重伤后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时已呈临床死亡状态,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尸检报告显示,陈某系在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心脏骤停后,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撞击,加剧了器官损伤,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物流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医院病历、尸检报告及考勤记录,认定陈某在死亡前处于工作时间内及工作相关区域,且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针对劳动关系争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结合用工管理事实,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赔偿金额,因部分后续治疗费票据缺失,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核算,需进一步举证。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视同工伤。判令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鉴于部分医疗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法院责令双方就医疗费部分另行协商或补充证据后结算,暂不支持具体医疗费赔偿请求,其他法定工伤待遇依法全额支持。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下,结合交通事故与工伤认定的竞合关系。重点阐释了“视同工伤”中突发疾病与工作关联性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对工伤认定的影响,为处理复杂用工关系下的工伤行政确认提供实务参考。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