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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从事井下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井下值班时突发剧烈头痛,随即晕倒。同班工友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经诊断为急性脑出血,虽经全力抢救,赵某于次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赵某生前有长期高血压病史,且矿山粉尘环境可能诱发或加重病情。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且未在工作岗位直接致死为由拒绝。赵某家属遂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赵某生前存在尘肺病二级,并就是否属于工伤引发争议。家属主张赵某因职业病导致突发疾病死亡,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矿山作业环境进行关联性鉴定,确认其尘肺病为职业病,且突发脑出血与长期高强度井下作业存在密切联系。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赵某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双方就是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及当地标准予以核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鉴于赵某患有职业病,且死亡与职业病存在关联,支持工伤待遇请求。最终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护理费等,合计赔偿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矿山等高危行业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结合职业病因素,强化了派遣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48小时视同工伤条款在职业病背景下的适用提供了司法参考,保障了弱势劳动者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