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农民工张某在乘坐雇主李某承包的工地通勤车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未来中心”建筑工地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私家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私家车负全责,张某无责任。事故导致张某左腿骨折,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张某因长期劳累及外伤诱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5月15日猝死。张某家属随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称张某原发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其处于上下班途中且受事故刺激,建议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综合认定。因雇主李某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遂引发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庭查明张某确系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后续猝死与事故存在关联。鉴于雇主李某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仲裁庭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认定李某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在赔偿金额核算阶段,因张某最终死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计算基数需结合其生前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保平均水平确定,故金额暂处于未确定状态,需经后续司法审计或补充证据后最终裁定。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张某的伤亡情形视同工伤。雇主李某作为用人单位,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张某家属支付赔偿金。鉴于张某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基于事故直接损伤部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李某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张某后续猝死,赔偿总额需结合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补助综合计算,目前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部分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20,000元,其余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待进一步核算后确定,总计赔偿金额范围预计在1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因事故诱发疾病猝死的工伤认定难点。通过结合劳动能力鉴定与职业病诊断证明,厘清了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强调了雇主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