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在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沿工地周边道路前往施工现场,途中因避让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法医毒物分析,陈某体内检出高浓度工业溶剂残留,系长期违规接触有毒建筑材料所致。陈某于入院第3天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结合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认定陈某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陈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其死亡与接触有毒物质存在关联。法院结合交警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工资流水明细及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全面审查证据链。鉴于陈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后续死亡被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后续因工作相关因素导致突发疾病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陈某生前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保政策,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支付陈某近亲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单位用工关系中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特别是结合交通事故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细化了“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