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在位于市中心的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加班。当晚22时30分许,陈某突然感到胸闷、头晕,随即晕倒在工位旁。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全力救治,仍于次日不幸死亡。陈某家属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医院病历、抢救记录,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2022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确认陈某死亡性质。2023年1月,陈某家属与某科技公司就是否存在额外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额外民事赔偿产生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医院病历记录的抢救时间、死亡原因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申请时限的规定。法院查明,某科技公司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在工伤认定已决的情况下,劳动者家属无权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可核实医疗费等具体支出明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家属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额外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鉴于工伤保险基金已覆盖大部分待遇,且公司已垫付部分医疗费,法院确认某科技公司无需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存在未结清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总额控制在10万元至20万元范围内(含已垫付部分)。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视同工伤”情形下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关系。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在工伤认定成立后,劳动者家属不得再通过民事侵权诉讼主张额外赔偿,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