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外包人员张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因搬运重物突发腰部剧痛倒地,被同事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腰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并伴有急性骨折。张某住院治疗期间,物流公司以张某系外包人员且非典型工伤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延伸理解,结合其发病与工作强度的关联性,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与物流公司就是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病情与工作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其骨折与搬运作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为外包人员,但实际接受物流公司管理,且发病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为工伤,物流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九级伤残等级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判令物流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特定管理关系下突发疾病致伤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非典型猝死但确因工作诱发严重身体损伤(如骨折)的情形,为司法实践中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工责任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实质用工关系的认定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