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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在某市物流园区配送站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封闭仓库内作业时,因仓库通风系统故障导致有毒气体泄漏,陈某突然感到剧烈头晕、呼吸困难,随即倒地昏迷。同事立即拨打120,陈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中毒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配送站负责人未及时上报事故报告,而是试图私了。陈某家属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陈某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陈某生前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物流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但法院结合平台接单记录及考勤数据予以确认。陈某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总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中毒性质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其系急性中毒致死,且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定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停工留薪期,鉴于陈某已死亡,该期间自发病之日起算至死亡之日。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视同工伤。物流公司因未缴纳工伤保险,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赔偿金额为10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物流园区因工作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中毒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细化了视同工伤情形下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及未参保情况下的全额赔偿责任,对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