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农民工赵某在某市高新区“未来中心”项目建筑工地钢筋加工区进行高强度钢筋绑扎作业。10时15分,赵某在搬运重物时突然感到胸闷、剧烈头晕,随即倒地昏迷。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虽经全力救治,但造成严重心脏器官损伤,最终于当日15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项目部随即按规定向当地住建局及人社局提交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确认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连续加班劳累诱发。赵某家属随后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赵某视同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因突发疾病死亡,无伤残等级,但涉及严重生前器官损伤。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与某建筑公司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家属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期间,双方对工伤认定结论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数额。仲裁委主持调解,要求公司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核算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建筑公司承认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需支付赵某家属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32,0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公司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农民工在建筑工地高强度作业下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难点。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关联,规范了事故报告与工伤认定程序,保障了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同类建筑工地猝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