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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日18时30分,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全身多处烧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向工地项目部报告,但项目部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事故报告。经查,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但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伤情稳定后,因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与发包方、劳务方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某建筑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且未缴社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赵某烧伤治疗周期及护理依赖程度,对护理费予以重新核算,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结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劳务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某建筑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单位未缴社保时的连带赔偿责任,厘清了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路径。同时强调了事故报告义务,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及工伤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