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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发包人)将生产线维护工程外包给某科技公司(承包人)。赵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聘用的外包维修人员,在工厂车间进行设备检修时,因上方管道阀门松动,高压冷却液管道突然爆裂,高压液体及飞溅的金属碎片击中赵某头部及胸部。赵某当场昏迷,被送医后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及急性化学性中毒。住院期间,赵某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赵某系在工伤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赵某家属随后申请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死亡按工伤待遇处理,主要涉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此处侧重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身份确认)。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据外包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赵某受某科技公司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人社局认定赵某为工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若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系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结合其受伤过程,认定某科技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1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特别是“视同工伤”与“事故伤害”竞合时的认定。同时,强调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使存在外包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