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陈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从事装车前的货物整理工作。因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在搬运重型包裹时,上方货架货物突然坠落,致其头部重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病历显示其为重度颅脑损伤伴创伤性脑病,经鉴定构成职业病相关伤残等级。事故发生后,社保经办机构因单位未参保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申请行政复议未果,遂提起诉讼,主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总诉求金额约45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
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元。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单位依法全额负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预备期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自行承担高额工伤赔偿,警示企业合规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