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同年5月10日,赵某在工地作业时,因分包方违规堆放建材,一块预制板坠落击中其头部,致重伤昏迷,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回家休养期间,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某劳务公司以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且已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待遇。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赔偿。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赵某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现场考勤记录,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工伤认定,法院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或工伤情形。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问题,法院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可同时主张工伤待遇。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八级,需部分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公司需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及补偿金额合计82万元,由某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厘清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规则,特别是对“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双重救济提供了司法指引,保护了弱势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