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经人介绍进入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从事临时保洁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雇主李某直接管理并按日结算工资。2022年5月12日,赵某在清理办公室角落时,因李某违规堆放的重型文件柜倾倒被砸伤,导致腰椎骨折。治疗期间,赵某因长期接触办公区劣质装修材料,出现严重头晕、乏力症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轻度职业性化学中毒。赵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核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支持其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存续,职业病诊断书证明损害后果。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还是普通人身损害存在争议。法院结合赵某受雇于李某、接受李某管理、从事的工作内容等事实,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且存在职业病因素,依法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经认定存在职业病情形,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结合赵某工资流水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办公场所因雇主过错受伤且伴随职业病风险时,可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强调了工资流水作为核定赔偿基数的重要性,为同类劳务用工中的工伤认定与赔偿提供了实务参考,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