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矿业承包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受害人陈某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区作业现场,受承包人某矿业承包公司指派进行矿石破碎作业。当日10时30分许,上方岩层突发崩塌,大块岩石坠落击中陈某头部及胸部。陈某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及创伤性休克,后续治疗中发现其伴有尘肺病二期,属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陈某与承包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包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某矿业承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仲裁委支持其请求。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尘肺病与工作环境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其职业病与工作有关。法院查明承包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患有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矿业承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矿业承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矿业承包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承包人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同时,确立了工伤与职业病竞合时的赔偿规则,对保障矿山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