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及某仓储服务公司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仓储服务公司将仓库装卸业务外包给某物流公司。赵某系某物流公司聘用的外包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某仓储公司仓库作业时,因堆垛不稳导致重型货物箱坠落,赵某遭物体打击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死亡原因为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同时发现其患有重度尘肺病,属职业病。某仓储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尽到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义务;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且安全管理缺失。赵某家属主张工伤待遇,双方就是赔偿责任主体及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及职业病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事故与职业病均存在。审理中,法院查明某物流公司未缴社保事实,认定某仓储公司对发包业务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及赔偿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原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物流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仓储公司承担连带补充责任。鉴于某物流公司未缴社保,需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综合考虑赵某职业病情况及事故过错,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15万元;某仓储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安全责任边界,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同时,确立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并存时的赔偿处理规则,对规范劳务派遣及外包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