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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建材厂从事原料搬运工作。同年6月12日,赵某在工厂车间作业时,因上方堆放的重型模具松动坠落,遭物体打击致右腿骨折。送医后,赵某因接触车间长期存在的化学溶剂,被确诊患有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经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某建材厂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后,某建材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工伤,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判决某建材厂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约4.2万元。某建材厂认为赵某肝病与工伤无直接关联,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适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核实护理依赖程度。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内容,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酌情增加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后续职业病治疗费。最终判决某建材厂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8.5万元。该金额严格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涵盖了医疗费、伤残补助、护理费等法定项目。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条、第三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遭受物体打击引发工伤后,若并发职业病,用人单位仍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强调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以及未参保单位需按法定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