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园区内堆放的重型钢管因固定不稳突然滑落,直接击中赵某头部及胸部。赵某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赵某诊断为颅脑损伤伴脾脏破裂、肋骨骨折,遂行脾切除术。术后恢复期间,赵某因长期劳累导致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属认为其死亡系工伤事故直接导致,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以突发疾病非工作直接原因为由不予认定,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赵某脾脏破裂导致的创伤性休克及后续治疗期间的身体机能衰退,与其突发心肌梗死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虽后续突发疾病,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事故伤害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符合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社保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最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为85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物体打击事故引发后续并发症或突发疾病情形下,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护,对同类行政争议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