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零部件打磨工作。同年8月12日,赵某在车间作业时,因某公司违规堆放的重型金属构件突然滑落,击中赵某左腿,致其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医院紧急救治,赵某接受内固定手术。2023年1月,赵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属职业病。赵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主张赵某系劳务公司员工,其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且赵某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诉讼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职业病与工伤的关联性产生重大争议,医疗费单据因部分遗失导致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核算,需进一步审计。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某公司对派遣人员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结合用工管理事实,确认某公司与赵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同时患有职业病,需区分工伤与职业病的治疗费用。因医疗费金额未确定,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中止部分赔偿项目的审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用工单位,不应承担雇主责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外包用工中的主体责任划分及职业病工伤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内容。认定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金额未确定,判决某公司先行支付赵某已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剩余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并经审计后另行结算。责任比例认定为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用工中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连带或替代责任,特别是当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维权至关重要。同时,处理了工伤与职业病竞合时的赔偿顺序问题,以及医疗费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裁判规则,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