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赵某作为农民工在某市某建设公司承建的住宅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上方脚手架因固定不稳掉落一根钢管,直接击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事故发生时,赵某处于法定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某建设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产生争议。赵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工友证言及现场监控,确认赵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赵某为工伤。某建设公司主张赵某违规操作导致事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7条、第三9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参保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强调考勤记录等证据在认定劳动关系中的关键作用,警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