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赵某作为农民工入职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锦绣家园”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7时30分,即正式开工前,赵某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前的材料整理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等预备性工作。期间,高处掉落的一截未经妥善固定的钢管击中赵某头部,导致其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并因吸入施工区域积聚的挥发性化学气体引发急性中毒,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赵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与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就是具体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工伤关系但就是赔偿基数有争议。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法院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处于工作预备阶段的事实认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某建筑公司与赵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及医疗费等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保护。同时,厘清了未参保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边界,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