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派往某物流园区,受承包人孙某雇佣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作业区因堆垛货物倒塌被砸伤,并因现场违规存放的化学品泄漏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未及时上报事故报告,赵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烧伤后遗症伴局部功能障碍。2023年1月,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医疗记录认定赵某为工伤。赵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认定为6个月。因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主张各项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支持其部分请求。赵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承包人孙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及物流园区运营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单位与某物流公司连带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核心赔偿项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合计赔偿金额为42,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承包方违规用工的责任承担,强调了工伤认定中职业病与事故伤害竞合时的处理规则,以及停工留薪期认定的证据标准,对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及工伤理赔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