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在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未来中心”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承包人赵某违规操作导致氧气瓶与乙炔瓶混放并发生剧烈爆炸。受害人张某(死者之夫)及死者李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工人)正在同一作业面进行焊接作业。爆炸瞬间,李某被冲击波击中后脑,当场昏迷,随后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肺挫裂伤。尽管医生全力救治,李某于当日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李某家属随后向当地应急管理局及人社局提交了事故报告。经查,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李某生前无其他近亲属,其配偶张某及两名未成年子女为其唯一供养亲属。
审理过程
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确认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死亡无需评残,主要确认工伤性质)及停工留薪期认定。某建筑公司辩称李某系承包人赵某雇佣,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仲裁委认为,赵某系公司分包下的施工负责人,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依条例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李某死亡,其供养亲属张某及子女有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综合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及李某子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便存在违法分包或承包人关系,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用人单位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重点阐释了未参保单位在发生工亡事故时,需全额承担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的赔偿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的社保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