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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某物流公司将仓储装卸业务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户赵某。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雇于赵某,在位于某市郊区的仓库内作业时,因违规堆放易燃化学品引发爆炸。陈某被当场炸伤,经抢救无效,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确诊患有重度爆炸伤后遗症及继发性尘肺病(职业病)。事故发生后,赵某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导致现场证据部分灭失。陈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某物流公司以陈某系赵某雇佣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经审理,结合平台接单记录、考勤数据及现场证人证言,认定某物流公司对承包业务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或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陈某伤情严重且伴有职业病,经核算,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职业病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万元。某物流公司全额支付上述赔偿款。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用工模式下,发包方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则。同时,强调了事故报告义务对工伤认定证据链的影响,以及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特殊保护,对规范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