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平台众包骑手。2022年11月12日早7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途经某化工园区路段时,因路边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陈某被冲击波震伤。经医院诊断,陈某存在脾脏破裂(行脾切除术)及多处肋骨骨折,属器官损伤。事发后,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经查,某物流平台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主张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万元,平台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与平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平台未缴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爆炸事故伤害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陈某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事故认定书,维持一审关于工伤性质的认定,重点审查医疗费票据真实性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物流平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突发爆炸事故导致器官损伤,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要件,应视同工伤。单位未缴社保不得免除其法定赔偿义务,对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