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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承包人赵某挂靠某科技公司承接其办公大楼装修工程,雇佣劳动者陈某从事墙面喷涂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办公场所作业时,因喷涂溶剂挥发遇静电引发局部爆炸,导致陈某被炸伤。经送医抢救,陈某左眼失明、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陈某随后申请职业病诊断,虽未确诊为法定职业病,但确认其长期接触化学溶剂导致慢性呼吸道损伤。事发后,某科技公司以双方系承包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亦推卸责任。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赵某,陈某作为劳动者在施工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陈某非工伤,故认定工伤成立。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陈某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5,000元。鉴于事故发生在办公场所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疏忽,某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对承包方用工资格的审查义务。同时,厘清了办公场所突发爆炸事故与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关联,为同类建筑施工与装修领域工伤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